SUCCESSFUL CASES
一 、案情概述
委托人張某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北京市某朝陽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其母親王某委托了銀雷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在某公司任職,因為其法律意識淡薄,且系第一次從事金融領域工作,李某某在領導的指派下,為公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提供了幫助,20XX年X月份張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接案后,銀雷律師立即預約了會見,當面詢問了當事人案情,并為其提供了法律幫助,經(jīng)過了解,本律師發(fā)現(xiàn)李某某在該信貸公司就職的時間非常短,而且一開始只干一些端茶倒水的零碎活,一直到201X年末,才轉為業(yè)務員,談的基本都是一些小規(guī)模的投資業(yè)務,而且也沒談成幾個,實際上對公司的非吸活動幫助極小。
202X年4月,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律師立即到人民檢察院查閱、復制了案卷卷宗,并提交了不予起訴的律師意見。
202X年10月,本案移送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判,本律師為其做罪輕辯護,最終,在涉案金額近三百萬的情況下,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李某某尤其徒刑一年,這個刑期遠低于同案其他人。
二、案情分析
當事人在某某公司擔任業(yè)務助理一職,后變更崗位為業(yè)務員,其自行陳述在公司工作期間不拿提成和獎金,其名下的業(yè)績是掛名,均為上級所談。
三、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
11 負責或從事吸收資金行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根據(jù)其實際參與吸收的全部金額認定。但以下金額不應計入該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額: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
(2)記錄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
吸收金額經(jīng)過司法會計鑒定的,可以將前述不計入部分直接扣除。但是,前述兩項所涉金額仍應計入相對應的上一級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的吸收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法發(fā)[2021]21號)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于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四、律師工作報告
致:客戶某某
為提升客戶服務的滿意度,本所定期編制律師工作報告,向您匯報案件進度。
1、匯報時間為2021年10月29日。
2、便捷閱讀,便于直接閱讀最新動態(tài)。最新工作情況,記載在前面。以往記錄,向后順延;
3、可視化,發(fā)布在客戶群。全部記錄全部階段的所有交流、工作、動態(tài);
4、注意保密,不外傳。同步作為內部案卷,便于客戶與律師保持共識,便于律師團隊之間協(xié)助合作。
第一部分:案件的重要訊息
1、主體概況
客戶方(名稱):張某某
訴訟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程序概況
委托時間: 2021年5月7日
辦案機關: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3、法院概況
案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管轄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1)京0105刑初XXX號
主審法官及聯(lián)系方式:某法官,8599XXXX
書記員及聯(lián)系方式:某某書記員,8637XXXX
第二部分:律師工作動態(tài)(持續(xù)更新中)
時間: 2021年10月29日
工作概述:交材料,拿判決
具體內容:朝陽法院拿判決書
時間: 2021年10月27日
工作概述:開庭
具體內容:朝陽法院線上開庭
時間: 2021年10月25日
工作概述:朝陽法院閱卷
具體內容:閱卷
時間: 2021年10月21日
工作概述:查法官電話
具體內容:查承辦法官電話
時間: 2021年10月12日
工作概述:交退賠流水
具體內容:朝陽檢察院交退賠材料
時間: 2021年10月8日
工作概述:和檢察官溝通退賠事宜
具體內容:找檢察官申請退賠,獲得退賠賬戶,退賠6萬元
時間: 2021年9月26日
工作概述:會見、交材料
具體內容:朝陽看守所會見、朝陽檢察院交材料
時間: 2021年9月22日
工作概述:閱卷
具體內容:朝陽檢察院閱卷
時間: 2021年8月3日
工作概述:聯(lián)系檢察院
具體內容:聯(lián)系檢察院
時間: 2021年7月23日
工作概述:會見
具體內容:朝陽看守所會見
時間: 2021年6月3日
工作概述:朝陽檢察院交材料
具體內容:朝陽檢察院交辯護意見
時間: 2021年6月1日
工作概述:朝陽檢察院交材料
具體內容:朝陽檢察院交代理手續(xù)、辯護意見、查檢察官電話:5955XXXX
時間: 2021年5月28日
工作概述:會見
具體內容:朝陽區(qū)看守所會見,和家屬溝通
時間: 2021年5月13日
工作概述:會見
具體內容:朝陽看守所會見
時間: 2021年5月7日
工作概述:預約會見、閱卷
具體內容:預約會見、和家屬溝通案件情況,閱卷